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1963,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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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臺灣利笙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李姵徵、郭俊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臺灣利笙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李姵徵、郭俊富公司登記地址與住所分別設於新北市新店區及雲林縣北港鎮,皆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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