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2205,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0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債 務 人 育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財
債 務 人 余金財
債 務 人 黃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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