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7811,2017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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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11號
債 權 人 葉綺芬
債 務 人 采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兆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二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八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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