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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65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曾俊榮即曾俊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叁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玖玖計算之利息,每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曾俊欽於民國100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5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付。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46,302元整自民國106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6,30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腦畫面,信貸申請書及信貸約定條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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