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739號
債 權 人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代 理 人 張瑞豪
債 務 人 嘉昇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貴公司於106 年9 月14日所追列之債務人公司原董事王文漢,依貴公司提出之戶籍登記謄本顯示已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死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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