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雅
債 務 人 簡靖哲(原名:簡勳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聲請狀聲請事項內容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提出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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