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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16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陳澤閎
債 務 人 曾孟芸
一、債務人陳澤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貳仟柒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陳澤閎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壹萬柒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澤閎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孟芸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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