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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28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陳坤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坤松於民國102 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8.2%機動計付,並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上開債務,債務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加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6 年06月1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05,258 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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