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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44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勝勛
債 務 人 戴碧霞
一、債務人蔡勝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壹拾捌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勝勛、戴碧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萬零壹拾陸元,及其中壹萬玖仟叁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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