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5469,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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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469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彭鏡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萬零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收伍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陸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叁佰玖拾壹元,及其中陸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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