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5606,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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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0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許智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智傑於民國100 年1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 年07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46,358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46,358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46,358元自106 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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