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5613,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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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1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戴素卿(原名:陳戴素卿、戴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零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四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聲請人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主管機關核准更名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又蒙金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案外人陳金獅於民國82年8月16日邀同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整及伍拾萬元,約定利息分別依年息10.75%及12.5%計息,如有逾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三)惟案外人未按期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83年度執字第8184號強制執行事件,依確定之分配表,優先沖償房貸後,仍有如請求之標的所載之債權迄未受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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