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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2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李協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逾期一月者( 當月) 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二月者( 當月) 加計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月者( 當月) 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李協育於民國103年1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8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3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二、相對人李協育自民國103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06年8月18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20,135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19,605元,530元為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2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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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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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協育 │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9605 │ │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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