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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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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記載債權人公司及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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