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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26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謝明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參佰元,計付之違約金以六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上限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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