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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42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張承宏於民國96年1 月1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13000100833565)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63969元( 零利率無利息附表) 。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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