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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497號
債 權 人 高世傳
債 務 人 游碧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債權人本件向債務人收以取之已到期之會款,及其餘未到期之會款,均由會首即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法律依據及釋明證據( 依法會首僅就已代會員給付之會款範圍內得對未給付會款之會員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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