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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63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周木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伍拾捌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二期時,收取肆佰元,連續三期時,收取伍佰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況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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