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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63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方家蒂
債 務 人 胡端遲
債 務 人 方瑀甄
一、債務人方家蒂、胡端遲、方瑀甄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方世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肆萬壹仟柒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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