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04號
債 權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債 務 人 朱恩德
債 務 人 王培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叁拾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佰柒拾玖萬柒仟肆佰零捌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柒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及以肆仟貳佰叁拾萬貳仟元為本金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