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6715,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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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1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廖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叁仟肆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仟肆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伍仟玖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萬叁仟捌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肆萬貳仟陸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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