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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謝丸慶
債 務 人 謝文麟
債 務 人 蔡美華
一、債務人蔡美華、謝丸慶、謝文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謝丸慶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培德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謝文麟、蔡美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0萬5,591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謝丸慶於106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8萬3,92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謝文麟、蔡美華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美華、謝│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 │
│ │183928│丸慶、謝文│3月01日起 │8月03日止 │ │
│ │元 │麟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8月0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美華、謝│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3928│丸慶、謝文│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麟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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