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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7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昀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 謝昀陞於民國(以下同)92年3月7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0萬元整,約定利率以年息11.88%固定計算,借款期限自92年3月21日起至97年3月21日止;
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證一)。
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102年3月4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聲請人借款本金314,615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爰本案借款已到期(即97年3月21日),借款人謝昀陞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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