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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5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蕭賀筠
債 務 人 蕭富畾即蕭富懋
一、債務人蕭賀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玖仟伍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賀筠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陸拾萬壹仟陸佰壹拾叁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蕭賀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富畾即蕭富懋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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