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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2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黃傑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捌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其中肆拾貳萬肆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肆佰捌拾元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叁萬柒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於違約第一、二及三期分別收取參佰元、肆佰元及伍佰元,合計共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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