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5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債 務 人 馮伊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捌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叁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