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6970,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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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70號
債 權 人 佳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麗
債 務 人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零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叁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零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佰壹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貳萬伍仟叁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壹拾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佰壹拾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佰壹拾玖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二、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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