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7012,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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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01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陳天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柒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11-461837-261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百分之4.75計算利息。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106 年8 月5 日止,尚有新臺幣577,366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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