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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1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盧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盧秉瑜於民國99年06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6月08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21日止累計64,411元正未給付,其中63,368元為本金;
1,043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713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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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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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盧秉瑜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99% │
│ │63368 │ │9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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