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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42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陳清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36,780 元,其中已到期本金130,919 元(已到期之本金130,919 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 元),應自民國106 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4,961 元、違約金雜費計900 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 元。
(二)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742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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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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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清平 │自民國 10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2300 │ │年 08月 29日│ │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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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清平 │自民國 10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1164 │ │年 08月 29日│ │ │
│ │元 │ │起 │ │ │
├──┼───┼─────┼──────┼──────┼───────┤
│ 003│新臺幣│陳清平 │自民國 10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7455 │ │年 08月 29日│ │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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