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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42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翁小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5467069602581308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34,946元,其中已到期本金33,042元(已到期之本金33,04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 元),應自民國106 年9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204 元、違約金雜費計700 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 元。
(二)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742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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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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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翁小儀 │自民國 10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867元│ │年 09月 12日│ │點五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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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翁小儀 │自民國 10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4877元│ │年 09月 12日│ │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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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翁小儀 │自民國 10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2162元│ │年 09月 12日│ │點二五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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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翁小儀 │自民國 10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4531 │ │年 09月 12日│ │點七五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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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翁小儀 │自民國 10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4820元│ │年 09月 12日│ │點七五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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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翁小儀 │自民國 10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785元│ │年 09月 12日│ │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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