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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相 對 人 呂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附註:遞狀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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