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票,3075,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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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075號
聲 請 人 康進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威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用。

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3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已於106 年6 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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