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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司票字第4522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張辰彥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施蘭間因106 年度司票字第452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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