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29號
聲 請 人 蔡秀雲
相 對 人 許淑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各張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聲請狀記載附表,但並未提出附表) 。
二、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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