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票,5186,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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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186號
聲 請 人 呂禮松
相 對 人 邱允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本票到期日詳見附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六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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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5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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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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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年7月22日  │50,000元      │103年9月15日  │103年9月15日  │3207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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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3年7月22日  │50,000元      │103年10月15日 │103年10月15日 │3207203     │      │
├──┼───────┼───────┼───────┼───────┼──────┼───┤
│003 │103年7月22日  │50,000元      │103年11月15日 │103年11月15日 │32072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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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3年7月22日  │50,000元      │103年12月15日 │103年12月15日 │32072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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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3年7月22日  │50,000元      │104年1月15日  │104年1月15日  │32072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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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3年7月22日  │60,000元      │104年2月15日  │104年2月15日  │32072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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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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