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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387號
聲 請 人 陳美智
相 對 人 楊季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請求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共三十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未載於附表之本票十三紙,因均未屆到期日,執票人依法尚無從行使票據追索權,聲請人自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本票裁定,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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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5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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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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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2年3月8日 │100,000元 │105年4月10日 │105年4月10日 │TS6936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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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2年3月8日 │100,000元 │105年5月10日 │105年5月10日 │TS6936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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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2年3月8日 │100,000元 │105年6月10日 │105年6月10日 │TS6935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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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2年3月8日 │100,000元 │105年7月10日 │105年7月10日 │TS6935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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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2年3月8日 │100,000元 │105年8月10日 │105年8月10日 │TS6935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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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2年3月8日 │100,000元 │105年9月10日 │105年9月10日 │TS6935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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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2年3月8日 │100,000元 │105年10月10日 │105年10月10日 │TS6935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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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2年3月8日 │100,000元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TS6935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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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2年3月8日 │100,000元 │105年12月10日 │105年12月10日 │TS6935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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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2年3月8日 │100,000元 │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TS6935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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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2年3月8日 │100,000元 │106年2月10日 │106年2月10日 │TS6935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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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2年3月8日 │100,000元 │106年3月10日 │106年3月10日 │TS6935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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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2年3月8日 │100,000元 │106年4月10日 │106年4月10日 │TS6935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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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2年3月8日 │100,000元 │106年5月10日 │106年5月10日 │TS6935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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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2年3月8日 │100,000元 │106年6月10日 │106年6月10日 │TS6935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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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102年3月8日 │100,000元 │106年7月10日 │106年7月10日 │TS6935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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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102年3月8日 │100,000元 │106年8月10日 │106年8月10日 │TS6935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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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102年3月8日 │100,000元 │106年9月10日 │106年9月10日 │TS6935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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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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