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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05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林立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林立人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貳佰捌拾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立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68、64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立人之遺產管理人,查被繼承人林立人遺有新北市中和區華新段395、395之1、395之2、395之3地號之土地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建物及存款、股票等遺產,遺產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9,783,269元,管理報酬依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97,833元;
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13,449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是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之管理費用共計111,282元,為此聲請酌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
又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定有明文:
(一)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68、64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立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已聲請公示催告等情,此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閱屬實。
(二)被繼承人林立人所遺新北市中和區華新段395、395之1、395之2、395之3地號之土地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建物,經本院核定之最低拍賣價格為新台幣(下同)8,600,0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6年7月12日新北院霞106司執火字第5268號通知影本附卷可查。
又被繼承人林立人所留存款、股票等動產,遺產現值為1,183,269元,亦有聲請人所提被繼承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影本在卷可稽。
是被繼承人林立人所留上開遺產,核定價額共計9,783,269元。
(三)次按,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林立人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12,449元(內含差旅費400元、影印費暨資料使用費274元、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公示催告刊報費540元、戶政規費15元、地政規費320元、郵資4,800元、房屋火災保險費788元、房屋稅4,312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林立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支出憑證單據暨收據影本等件在卷足憑。
至於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之部分,則另行裁定於主文第二項,不重覆列入聲請人所陳報之墊付費用範圍內。
(四)綜上,本院斟酌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及管理事務之繁簡,並參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各分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時,財政部所制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適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即97,833元,以及墊付費用12,449元,合計共110,282元。
準此,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暨代墊費用於110,282元之範圍內,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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