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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388號
聲 請 人 陳光漢
聲 請 人 陳傑夫
聲 請 人 陳小燕
聲 請 人 陳娟
聲 請 人 陳靜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漢傑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2樓」,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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