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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鄭宗培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社團法人新北市基菊公孝親協會聲請呈報清
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章程影本、解散登記之證明、選舉清算人之會員大會出席人員出席簽章紀錄影本、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監察人(監事)審查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之審查報告書、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監事)審核通過後,提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及依公司法第327條規定清算人於就任後以三次以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公告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次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
復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1 、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
2 、清算人資格之證明。
又公司法所定股東或股東會解任清算人之聲報、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或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之聲報、清算人展期完結清算之聲請及法院許可清算人清償債務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另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
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79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固據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影本、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收支表等件,惟並未陳報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章程影本、解散登記之證明、選舉清算人之會員大會出席人員出席簽章紀錄影本、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監察人(監事)審查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之審查報告書、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監事)審核通過後,提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及依公司法第327條規定清算人於就任後以三次以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公告之證明文件,於法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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