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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阮虹粧
相 對 人 黃馗雅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宣告停止親權事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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