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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柏州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本院一○五年度司執字第一○六八四六號強制執行程序,就聲請人陳柏州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強制執行之拍賣或變價所得,不得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蓋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再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項第3款規定「關於第十九條部分:㈢利害關係人依本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聲請部分保全處分時,就當事人未聲請之事項,法院仍得依職權斟酌裁定之」,其立法理由為:「法院既得依職權而為保全處分,則於利害關係人僅依本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聲請部分保全處分時,就當事人未聲請之事項,法院亦應併予斟酌後依職權而為適當之保全處分,例如:當法院裁定禁止任何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行為之保全處分時,宜併予考量該案有無併予裁定保全債務人財產之必要,以使債務人之財產能夠同時予以保全,以平衡保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權益,爰設第三款,以促注意。」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財務困難,陷於不能清償債務之窘境,已依消債條例之規定向鈞院提出清算之聲請,惟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現遭少數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倘系爭不動產遭拍賣,將使伊無處可居,且影響債務清理案件程序之進行,故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清算事件受理在案,且債權人已聲請對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26日106 板金職三字第61號通知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0-12 頁),復經本院調取上開清算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
然審酌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或變價,目的在處分債務人之財產,以供清償債務人之債務,此與清算之目的相同,尚無限制之必要,因此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所為停止強制執行之保全處分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㈡次查,聲請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經由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或變價所得,扣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等債權後之餘額,應予分配與全部之普通債權人,此部分應循清算程序為分配,當有限制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之必要。
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保全處分聲請事項固無理由,應予駁回,惟本院仍得於上開清算事件之聲請裁定前,參照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款「就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保全處分之必要。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06 年5 月16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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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6846號 財產所有人:陳柏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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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地坐落 │地│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號 │目│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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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三重區 │五華│ │355 │建│693 │21000分之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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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重測前:分子尾小段163-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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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三重區 │五華│ │360 │建│680 │21000分之406 │
│ ├───┼────┴──┴──┴───┴─┴─────┴──────────┤
│ │備考 │重測前:分子尾小段159-2地號 │
├─┼───┼────┬──┬──┬───┬─┬─────┬──────────┤
│3 │新北市│三重區 │五華│ │363 │建│350 │21000分之406 │
│ ├───┼────┴──┴──┴───┴─┴─────┴──────────┤
│ │備考 │重測前:分子尾小段156-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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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建號│基地坐落 │建築樣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主要建材├─────────┬──────┤ │
│號│ │建物門牌 │及房屋層│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 │
│ │ │ │數 │ │建材及用途 │ │
│ │ │ │ │ │ │ │
├─┼──┼──────┼────┼─────────┼──────┼─────┤
│1 │555 │新北市三重區│16層鋼筋│15層:80.16 │陽台:14.69 │全部 │
│ │ │五華段355 地│混凝土造│16層:53.76 │ │ │
│ │ │號 │、住家用│合計:133.92 │ │ │
│ │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 │ │ │ │
│ │ │五華街193 號│ │ │ │ │
│ │ │15樓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15、616建號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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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14 │新北市三重區│16層鋼筋│地下1 層:1488.41 │ │100000分之│
│ │ │五華段355 、│混凝土造│地下2 層:1520.52 │ │1559 │
│ │ │360、363地號│、停車空│合計:3008.93 │ │ │
│ │ │------------│間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 │ │ │ │
│ │ │五華街205 號│ │ │ │ │
│ │ │地下一樓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16建號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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