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121,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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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吳蓉蓉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9+1)×10×34元=3,400 元)。

二、請聲請人提出請聲請人提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請聲請人主張其目前目前收入為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及身障補助、租金補助每月總計為12,400元,請聲請人說明其為何沒工作收入,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證。

四、依聲請人之財產及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房屋使用費12,000元,請聲請人說明房屋使用費所指為何?是否為租金,倘是請提出相關房屋租賃契約以資說明。

又聲請人每月支出高達17,260元,依聲請人所陳報每月補助收入顯不足以支付,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不足部分究如何支付。

五、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全戶自104 年3 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請聲請人陳報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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