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190,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劉貴源
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8人×10份×34元=2,720元。
並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毀諾之詳細原因情事為何?聲請人前於民國95年間與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前置協商後,於毀諾停止還款前,各期繳納情形為何?應提出協商證明及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各期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暨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並說明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即凱基商業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臺北市○○○路000號8樓之9房屋?聲請人主張其係借住朋友家,每月補貼友人5,000元,作為租金、水電瓦斯之費用分擔,請提出該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房屋所有權人將該屋借予聲請人居住及聲請人每月負擔5,000元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一)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等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之情形?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親劉新為、母親陳玉嬌,
每月負擔各3,672元之扶養費,該2人居住何處?而除父母親外,是否仍有其他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父母親及其他
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
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
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
,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
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
由為何?
(二)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
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
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實
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
日回溯2年即民國104年3月23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
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3月23日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4年3月23日起至106年3月22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聲請人僅提出切結書為證,仍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及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如有長期無從事正常、固定正職工作之情形,亦請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4年3月23日起至106年3月22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勞保費1,152元、健保費672元、工會會費150元、租金、水電瓦斯費5,000元、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500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除遠雄人壽保單號碼1017089150號、國泰人壽保單號碼1001842011號之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
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
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
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另聲請人主張其所有車號000-0000號汽車係其前妻焦志惠所有,係借名登記予聲請人,請提出借名
登記之證明。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3月2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3月23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
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
名義。併說明已繫屬之執行案件之執行情況及相關執行命
令或法院文件。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