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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暐凱(原名:黃奕維、黃韋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此外,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向各債權金融機構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協商情形,並請提出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抑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360 元。
【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3 +1 )×34×10=1,360 元】。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0 號15樓之5 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
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父母親黃○○、黃○○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報到院;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其扶養之人黃○○、黃○○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5 月起至106 年5 月,期間內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工作,亦請陳報無工作之時間起迄),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含正職及兼職之薪資(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聲請人「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如有受領政府社福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補助、身障補助等),亦請提出實際領取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4 年5 月起至106 年5 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
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105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陳報到院。
另請聲請人補正說明目前之工作情形及每月薪資收入數額 (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請補正提出聲請人父母親黃○○、黃○○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 、105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陳報到院。
另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母親黃○○、黃○○,請一併提出其等之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此外,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九、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人每月負擔膳食費9,000 元、水電瓦斯費2,800 元、交通費1,000 元、電話費1,200 元、勞保費922 元、健保費1,854 元、生活雜支500 元、房租7,333 元、扶養費9,132 元等必要生活費用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詳實說明,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黃○○、黃○○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
(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
、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
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
契約影本。
一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
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
報。
一二、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
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
?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
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如執行命令等)。
一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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