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360,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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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王馨(原名:王芳美)
代 理 人 董怡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61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1 )×10×51元=5,610 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核定水電瓦斯費、交通費、電信費、雜支等各項費用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最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四、聲請人主張依法須負擔扶養義務云云,請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領取社福補助津貼之轉帳存摺資料。

另請說明上開扶養費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共同分攤?受聲請人扶養之義務人有無打工之收入?併陳報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五、陳報聲請人更生前2 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即任職於幼稚園廚房助理、清美包裝公司作業員及通鷁公司作業員之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之薪資明細及薪轉戶存摺內頁)。

另請陳報是否尚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併請說明現今任職機關,暨提出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倘聲請人現仍任職於通鷁公司,請說明聲請人工作之性質及種類暨計薪方式)。

六、聲請人應提供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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