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361,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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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英芬
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7 人×43元×10份=3,010 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後毀諾,請說明當時協商每期應清償金額為何?聲請人清償期數?何時毀諾?毀諾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1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
「聲請人之子王浩恩」之戶籍謄本、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陳報其年籍資料(如身份證統一編號)。
四、陳報聲請人於104 年8 月22日起至106 年8 月21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並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3 個月(即106 年5 月至106 年8 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十、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一)租金3,000 元: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之繳款證明、領款明細、「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請說明上開處所,除
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
要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二)膳食費7,000 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三)水電費2,000 元: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帳單明細,並列表成冊。
(四)交通費300 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每週加油次數及單價,並提出上開相關繳費單據(應至少
提出最近2個月之單據)。
(五)勞健保費1,526 元: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單據,並具體列表說明。
十一、就聲請人之子王浩恩扶養費7,000 元部分:除應提出上開聲請人之子相關資料外,聲請人仍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
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
之必要性,並至少提出聲請更生前半年(即106 年2 月至同年8 月)每月支出7,000 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並應陳報聲請
人之子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等政府補
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及說明有無其他扶
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
支出金額各為何(應提出聲請更生前最近半年之支出金額
)?及應說明聲請人之子目前與何人同住?
十二、聲請人陳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45663 號執行命令,請說明上開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自
何時開始扣薪,及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請
具體詳述,並提出相關扣薪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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