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51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
-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
- 三、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 四、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載有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
-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4年7月6日起至106年7月6
- 六、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 七、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 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 理由
-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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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陳薏凌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51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民國106 年7 月5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四、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載有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營業活動等語,請聲請人說明係從事何營業活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五、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4 年7 月6 日起至106 年7 月6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
六、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七、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⒈聲請人【自104 年7 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⒉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於調解時主張因離婚並背負鉅額債務,且罹有憂鬱症,已多年沒有主要工作收入等語。
請聲請人說明105 年1 月14日自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為何?離職後是否領有相關失業之補助款?如有,領取之期間及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 年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⒈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膳食費用6000元、日用品雜費1000元、健保費用792 元、國民年金費932 元之部分,請提出相關單據佐證(如統一發票、繳費單據等)。
⒉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交通費用機車油費及維修費1000元之部分,請說明聲請人名下並無機車,何以須支出機車郵費及維修費?聲請人於調解時主張並無工作,則聲請人何以每月須支出機車油費及維修費高達1000元?聲請人之交通路線、油費計算方式、維修費計算方式為何?並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油資及維修費單據或發票佐證。
⒊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房租1 萬0500元、房屋管理費100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電話通信費(市話手機)1000元之部分,請說明:⑴是否有他人與聲請人共同居住於租屋處?如有,該他人為何人?有無與聲請人共同負擔上開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分擔之金額為何?如無該他人未與聲請人共同負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未能與聲請人共同負擔之原因為何?⑵如無他人與聲請人共同居住於租屋處,請聲請人說明何以聲請人須承租房屋租金高達1 萬0500元之房屋?⑶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所須之市話費、手機費分別為若干元?⑷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聲請人每月支付租金及管理費、水、電、瓦斯費、電話通信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繳費單據、收據、轉帳憑證等)。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⒈應分擔陳彥博、蔡惠珍、林柏勳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陳彥博、蔡惠珍、林柏勳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陳彥博、蔡惠珍、林柏勳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應受扶養人陳彥博、蔡惠珍、林柏勳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⒉說明應受扶養人陳彥博、蔡惠珍、林柏勳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提出聲請人前配偶林記正之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如未能提出,亦請陳報林記正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債權人清冊: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前置調解陳報聲請人前積欠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款,經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本金暨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移轉讓與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聲請人所積欠之電信費用債權本金暨利息、違約金及其他從屬之權利,移轉讓與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陳報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將聲請人所積欠汽車貸款之債權本金暨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移轉讓與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後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債權讓與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語。
請聲請人確認是否有積欠上開債權人債務,並提出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
十二、債務人清冊:請陳報林記正積欠聲請人債務之金額約略為何?有無向受林記正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亦請一併提出。
十三、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執行命令影本等)。
十四、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五、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六、依聲請人於前置調解時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自105 年1 月14日後即無工作及收入。
則請聲請人說明:㈠既聲請人自105 年1 月14日後即無工作及收入,聲請人係如何支應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㈡又聲請人既無任何收入,且顯無法負擔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則屆時聲請人將如何提出更生方案並以何收入履行更生方案之數額?並說明施榮輝每月資助之款項為何?是否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方案數額均由施榮輝資助負擔?並請陳報施榮輝之相關聯絡方式、年籍資料等。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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