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375,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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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度消債更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郭緗庭(原名:郭萍馨)
代 理 人 朱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壹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1)×10×51元=5,610元)。

二、聲請人主張交通費每月1,000 元云云,請說明此部分依據為何?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三、請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交通工具行照。

四、聲請人雖提出民國106 年5 月26日繳款收據乙紙為證,主張每月支出女兒安親費7,000 元云云,惟依上開收據可知,其上並未蓋有任何安親班大小章,且亦無班主任及出納之收款簽章,是以聲請人應重新補正106 年7 月、8 月、9 月之每月實際支出安親班費用之依據。

五、請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每月扶養費3,000 元云云,請說明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3,000 元之依據為何?另請陳報聲請人之雙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說明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另併提出聲請人之母親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七、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並依序陳報下列事項:㈠聲請人主張自104 年8 月31日至106 年5 月間在家從事手工業云云,請陳報該手工業之工作性質、種類、計薪及領取薪資方式,另請說明聲請人核定每月收入約8,000 元至10,000元之依據為何?併請提供雇主之姓名、聯絡電話,並請雇主出具薪資證明書。

㈡聲請人自106 年6 月起至全聯打工云云,請陳報工作之地點及計薪方式,並出具自106 年6 月起至迄今之薪資明細表。

㈢是否另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陳報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除南山人壽保險外,是否有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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