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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呂學易
代 理 人 張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3,87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8+1 )×43×10=3,870 )。
請提出聲請人101 至103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聲
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請提出配偶沈○○、子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1至105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租屋居住於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6 樓之6 房屋?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
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須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
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
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
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
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
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
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
?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
何?】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民
國104 年9 月6 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
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4年9 月6 日起至106 年9 月5 日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
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
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
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4年9 月6 日起至106 年9 月5 日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
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扶養
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並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
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認定為聲請人之
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其上記載房租3,606元、水費107 元、電費134 元、家用瓦斯費146 元、行動電話費1,655 元、個人日用品費1,000 元、伙食費6,000元、個人健保費2,149 元、交通費1,540 元,是否仍為目前之支出情形?並請說明每個月支出行動電話費用1,655元之必要性。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沈○○、子沈○○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
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
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
,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
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4 年9 月6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
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
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6 年9 月4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4 年9 月6 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
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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